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三稽处〔2023〕118号
盐城长福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921MA7N600M3G)
我局(所)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盐城市响水县大有镇中小企业园15栋)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资金流相关情况及证据
你公司2020年-2022年,共开具发票229份,金额为22579668.89元。检查人员通过登记信息中获得企业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批后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查询了企业的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我检查组对你单位银行账户以及相关人员信用卡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向诸暨市彩荷针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2022年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为492371.68元,税额64008.32元,价税合计:金额为556380.00元,
(1)2022-11-22 11:44:20诸暨市彩荷针织有限公司(帐号201000135999025)汇给盐城长福纺织有限公司(帐号104048040009097)332640元,2022-11-22 12:08:23盐城长福纺织有限公司汇给诸暨市彩荷针织有限公司(帐号201000135999025)332640.00元。
(2)2023-01-09 13:33:16诸暨市彩荷针织有限公司(帐号201000135999025)汇给盐城长福纺织有限公司(帐号104048040009097)223740.00元,2023-01-09 13:36:49盐城长福纺织有限公司汇给诸暨市彩荷针织有限公司(帐号201000135999025)223740.00 元。两笔资金合计为556380.00元,资金明显回流。
2、你公司资金到账后基本上都汇给了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绍来个人卡上,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绍来采取了非常规手法进行大额提现,根据银行工作人员说提取的大额现金流向无法查。
证据材料:银行资金查询
3.生产经营真实性核定情况
(1)通过核查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地址盐城市响水县大有镇中小企业园15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在注册生产经营地址目前不存在你企业。你公司实地经营场地无生产设备,空无一人,目前未发现从事经营活动,处于失联状态,并制作了电话联系记录。
(2) 你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0元。
(3)你公司进项无“加工费”抵扣;
(4)你公司购进的是皮棉,销出的是棉纱。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有理由认为你公司实际并无货物交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你企业开出的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金额22579668.89元, 税额2935357.11元。价税合计25515026.00元。
证据材料:现场笔录、电话笔录、大数据平台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注册地址没有正常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工具,未发现你单位购、销的往来资金,涉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你企业开出的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金额22579668.89元, 税额2935357.11元。价税合计25515026.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名称:宁波荣鹰电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1:收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虚构经营业务活动,以支付开票费12%的方式,取得票面销货单位为宁波江北鸿创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虚开的宁波市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价税合计630万元整。以上发票进入发票所在年度成本,并于税前扣除。其中分别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将304000.00元、303000.00元、373000.00元、368000.00元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以上违法事实资金回流详情如下:
你单位以对公汇款的方式向宁波江北鸿创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与发票票面价税合计的金额,江北鸿创公司扣除6%手续费后将剩余的金额汇到陈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中。陈某某收取6%的手续费,再将剩余资金以提取现金的方式用宁波荣鹰电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委托的科技研发项目中。除此之外,陈昌义将184295.00元汇到贺文荣妻子乐某某的个人银行卡号上。上述收用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已入账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导致分别少计2010年度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下表所示(金额单位:元)。年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计 少缴 企业所得税 41800.00 228960.00 238250.00 293250.00 559500.00 487500.00 1849260.00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0年至2015年经营期间,你单位通过虚构经济业务,收受宁波江北鸿创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账面上虚列费用,从而将184295.00元江北鸿创公司的回流资金通过陈某某汇到贺文荣妻子乐某某的个人银行卡号上,该批资金用于贺文荣家庭支出,实际为利润分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10年至2015年各年度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下表所示。(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宁波荣鹰电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330206739459995G
法定代表人姓名:贺文荣
处罚结果:1、对上述违法事实一,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1849260.00元80%的罚款,计1479408.00元。2、对上述违法事实二,处以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6859.00元50%的罚款,计18429.50元。以上共处以罚款1497837.50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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