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非集团企业间无息借款按照什么基数缴纳增值税?
解析:非集团企业之间的借贷在增值税上属于“贷款服务”,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优惠期间减按1%)。若企业间约定无偿借贷,一般情况下,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作为计算增值税的基数!
提示: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无需备案)。
问题二:非集团企业间如果是有息借款是按照什么基数缴纳增值税?
解析:非集团企业间如果是有息借款一般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缴纳增值税的基数。但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合理,例如,通过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的,税局有权调整。
问题三:公司将资金无偿出借给自然人股东,有增值税涉税风险吗?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公司将资金无偿出借给自然人股东,需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公司从自然人股东无偿借入资金,个人有增值税涉税风险吗?
解析:没有增值税涉税风险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主体限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未提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因此,在税法上,个人股东无偿提供借款给公司,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范围,无需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再提示: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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