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专利年费可以研发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发生的专利年费不属于上述其他费用范围,不应享受加计扣除。
问题二:工资未发、先报个税,可以吗?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也明确,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参考河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相关答复:
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因此,“工资未发、先报个税”,不可行!参考上海税务解析:【实用】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却申报个税了怎么办?
问题三:在台风自然灾害中,非管理不善造成的受损商品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解析: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上述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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