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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解答,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1)视同销售,正常抵扣进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2)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以上两种观点可以二选一。
即,选择视同销售,则正常抵扣进项税额。选择进项税额转出,则不视同销售。
实务理解: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政策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这里的“消费”是指生活性消费活动,指的是消费掉,用掉、分享掉,属于增值税链条末端,不再进入循环,不再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因此,公司将外购的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掉的作进项转出处理,无偿赠送则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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